资深公司就SUN公司对ZISUN及图的商标的异议的答辩书

镇江市资深软件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资深公司或我公司)于1996年12月9日收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转送的商标异议书的通知,就(美国)SUN电子计算机公司对镇江市商标事务所代理的我公司经贵局初步审定,并刊登在第550期《商标公告》第877252号第9类的“ZISUN及图”的商标提出异议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》第十八条规定,被异议方需在三十天内提出答辩。就以上事宜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我公司特此提出答辩,陈述事实和理由。

事实陈述

一、公司概况

镇江市资深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专业开发管理系统软件的企业,主要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,计算机系统工程以及软件销售等领域的经营活动。资深公司于1994年7月2日注册登记,目前已拥有自主产品:资深饭店管理系统、资深医院管理系统等,经过两年的艰辛发展,产品已经打开了国内市场,公司也不断地壮大发展。

二、公司商标的产生

资深公司商标有其独特性及可识别性。它由两部分组成,其中图形部分是一个菱形的向上的箭头,颜色从左至石均年地分为绿、蓝、红、黄四色,象征着公司四大股东;文字部分为“ZISUN”大写英文字母,映印在图形箭头上,是公司“资深”的英文谐音。整个商标给人以较强的立体感,其文字与图形均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的规定。 我公司从注册时就确定公司名称为“资深”,这是公司员工共同确认的,并经过了工商部门核准。因此,公司产品商标就取“资深”之意,完全根据其英文谐音定为“ZISUN”。由此可见“ZISUN”完全是公司根据“资深”两字而自创的词语, 没有其英文含义(英文中也无其单词及其涵义),其拆分开来也是全无意义的。公司从确立商标以来,就积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,申请商标的注册,申请商标为“ZISUN”字样及图形的组合。

答辩理由

一、根据《商标法》第一章第七条规定:商标使用的文字、图形或者其组合,应当有显著特征,便于识别。 我公同商标为文字与图形两部分的组合,是组合商标,其显著特征是文字在前,图形为背的组合形式,这主要是便于公众从视觉和感官上突出其独特新颖的特征(文字为“ZISUN”,图形为指定颜色的向上的箭头),单独的图形或者文字都将失去其独特的外观和性质,也违背了资深公司始终一贯的创意。 而异议人所称:“异议人不仅就‘SUN’一词及其中译’太阳’一词享有在'计算机及其相关商品/服务’上的专用权,而且亦为使用于‘计算机及其相关商品’等商品及相关服务上的诸多以‘SUN’一词起首的系列商标的创设人和所有人。”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,异议方先后在中国注册的商标“SUNSOFT”、“SUN图形”、“SUNPICS”、“SUNSOLUTIONS”、“SUNPRO”、“SUNSELECT”、“SUNCONNECT”以及“SUN WORKSTATION”都是以“SUN”词为前缀(首)的组合文字商标。

二、我公司商标是“ZISUN”与图形的有机组合。异议方只是对其文字部分中的“ZISUN”中的三个英文字母“SUN”提出异议,仅此就提出我公同商标与之相似是主观和不科学的。

三、异议人商标中“SUN”为中文“太阳”的意思,而我公司商标“ZISUN”是一个完整的整体,是不可拆分的,完全取之中文“资深”的英文谐音,折分后的“ZI”和“SUN”完全没有意义。正如著名商标“Hazeline”一样,为打入中国市场,取其中文谐音“夏士莲”,完全是为了考虑其外观的美感和发音的优美,并非与英文发音一致,再如国内著名电器商标“德生”,取名“TECSUN”也是同理。

四、异议人提出我公司商标在视觉及发音上与其相似,也是没有根据的。就视觉而言,异议人商标为文字商标,我公司商标为文字与图形的组合,其视觉上存在着根本的不同点。从发音而言,我公司商标文字部分中的两个音节“Z”与“S”均为浊辅音,头韵发声,读来朗朗上口,便于记忆,同时也为打入国际市场做准备。而异议人商标完全为英文发音,这完全为不同发音。

五、异议人在其商标异议书中把我公司商标解释为“子SUN”和“SUN子公司”,这完全是异议人的主观猜测,我们并没有注册“SUBSUN”和“SUNSUB”。我公司从成立至今,产品也有了很多用户,也有众多的代理商,但从未有过一家用户或代理商问过公司是否为美国“SUN”公司的子公司之类的疑问。这一异议完全是异议人自己的不负责任的猜测,是没有事实根据的,也违背了商业道德和最基本的准则。

六、我公司对异议人称“被异议人的不正当竞争意图”的说法和《违反不正当竞争法》某些条款提出强烈反对。这一说法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形象与声誉。我公司在一切经营活动中,均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商业道德,从未有过违反法律或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或意图。我公司商标的产生、申请注册均是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的要求与程序完成的,符合法定程序。异议人在没有实际调查的情况下,就称我公司“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”取得商标注册,并做出“欲籍异议人之名谋取其在正当情况下无法取得的利润”的结论,这是对我国法律法规的严重侵犯,也对我公司造成了极大的伤害。况且我公司在经营活动中,从未与异议人有过业务上的接触,不能理解异议人的这一说法从何而来。

如前所述,资深公司从成立至今,一直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,合法经营、公平竞争。作为国家新兴的高科技企业,我公司一直致力于民族软件的开发与研究,就目前而言,我公司在软件企业中,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,公司产品也越来越多,为振兴我国民族软件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。对异议大没有实际根据,不负责任的异议理由,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切实维护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,给予合理的裁定。

答辩人:镇江市资深软件有限责任公司

地址:江苏省镇江市青云门56号

代理人:镇江市商标事务所

地址:江苏省镇江市中山东路

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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